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
*来源:中国教育学刊,作者:胡伟
在国务院公布的《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》中包括14项关于教育服务的购买内容,涵盖公民教育的各个阶段及相关领域,使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起到重要作用,也创新与改进了教育服务供给的方式。
面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迅猛发展,加强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势在必行。这既可克服购买主体(各级教育行政部门)权力寻租和“暗箱操作”的现象,也可克服承①接主体(教育企业、教育中介组织及社会教育力量等)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,还可确保更加公平、合理、快捷、优质和高效地提◣供教育服务。
但现有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制度并不健全,导致未∴能充分发挥遏阻政府购买教育服务中的违法行为,规范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健康发展,促进教育行政部门职能的转变和改善教育服务有效供给的功能。所以,拓补政√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制度刻不容缓。基于此,从制度价值的视角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制度进行重新构设⌒ 十分必要。
一、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制度的价值
法律价值是指法律所固有的属性与功能,在人与法律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有用性。政府购买教育服务▼监管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,也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,主要表现为秩序、公平和效率等价值。
(一)秩序价值
一般说来,秩序“意指在自然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、连ω 续性和确定性”。在法】律与社会有序不可分的关系下,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制度无疑是以秩序为价值的。
从维护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市场秩序ぷ来看,立基于监管制度对承接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规范,一方面对承接主体的资】格标准予以确立,以保障承接主体在进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市场时具有适格的状态,从而把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市场秩序建立起来;另一方面,对承接主体◤资格的预审进行规定,以保证承接主体有能力提供教育服务,从而使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市场秩序更加有效;再者对承█接主体资格瑕疵予以规定,以保证承接◣主体进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市场之后的资格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,从而使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市场长期有序。
立基于监管制度对政府购买教育ㄨ服务活动监控体系的确立,以保障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在内容、水平与流程等方面□ 符合标准,从而让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市场秩序井然。立基于监管制度对购买主体行为拘束及对承接主体权益保护,以纠正购买主体采取●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,从而使政¤府购买教育服务市场运行有序。
从维护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权力秩序来看,随着政府购买教育服@务规模的不断扩大,具有独占性、排他性和扩张性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权力可能被滥用。
因此,立基于监管制度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机关权力的▓内容、行使的方式、范围、程序和责任承担等予以确定;另一方面赋予承接主体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,以抗衡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权力,让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机关的权力受到有效制约。诚如彼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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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编辑:刘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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