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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建设银行朔州分行2宗违法遭罚 柜面支取∏现金夹杂∩残币

                  北京1月2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(朔银罚字〔2019〕2号)显示,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▂行(以下简称“建设银行朔州分行”,“建设银行”,601939.SH)违反《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》规定,包括开立临时账户超期备∏案、核准类账户未经人行核准开立、撤销账户超期备案、开立基本存款户超期◆宝贝账户系统。

                  此外,该分行还↙违反《中华人√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第二△十二条规定,柜面支取现金90张50元券夹杂25张残币,100张20元券中夹杂22张残币。

                 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根据《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》第六︼十七条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∞条例》第四十㊣ 一条规定,对建设银行朔州分行警↓告,并处共计5.8万元罚款。

                  经记者查询发现,建设银行朔州分行成立于1989年6月29日,王晓亮为负责人。

              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办理人民币存取款╱业务的金融机构 应当按照中国人☉民银行的规定,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、污损的◇人民币,挑剔残缺、污损的人民币,并将其交存当地↑中国人民银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、污损∏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,金融⌒机构不得将残缺、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。

                  《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》第↘六十七条规定:银行∑ 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,不得有下列行为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〓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、临时存款账户、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。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开立或撤销单◣位银行结算账户,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、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违反本办法第♀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。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々。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Ψ现金存入。

                  (六)超过∴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、变更、撤销等资料。

                 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卐的,给予警告,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【;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、其他直接负责的◆主管人员、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;情节严重◤的,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⌒账户的核准,构成犯☆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、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★的,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,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◆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纪律处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以下为原文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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