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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徽商期货违规吃⊙警示函 未及时㊣ 换领证券期货经营许可证

                  北京11月2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网站近日♀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(〔2019〕28号)显示,经查,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徽商期货”)存在未按要求及时换领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许可证、期货居间人管理方面有较大缺陷的情况。

                  上述情况违反了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一、五十六条的规定,根据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一百零九条¤的规定,安徽证←监局决定对徽商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。

                  经记者查询发现,徽商期货成立于1996年2月14日,注册资本4.1亿人民币,吴国华为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长兼总经理,第一大股ㄨ东为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,持股比例71.77%。

                  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一条规定: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、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、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,贯穿决策、执行、监督、反馈等各个环节,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。

                  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五十六条规定: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。

                 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。

                  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: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、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,中国︼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、责令改正、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。

                  以下为原文:

                  关于对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                 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〔2019〕28号 

                 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:

                  经查,你公司存在未按要求及时换领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许可证、期货居间人管理方面有较大缺陷的情况。

                  上述情况违反了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一、五十六条的规定,根据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。

                 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▽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安徽证监局

                  2019年11月1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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